國有非公用公共設施用地得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置「田園基地」種植可食用作物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國有非公用公共設施用地得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置「田園基地」種植可食用作物
新聞摘要
  • 國有非公用公共設施用地得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置「田園基地」種植可食用作物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國產署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就地方政府迄未撥用而閒置之國有非公用公共設施用地,報經財政部同意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撥用前,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學校作為田園基地種植可食植物使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倘已建置田園基地提供民眾種植可食用作物之相關提供使用機制,需用國產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公共設施用地時,歡迎踴躍向土地所在地之該署各分署、辦事處申請委託管理。
 
國產署表示,近年來時有地方政府反映有覓地打造綠色健康、教育、生活之田園城市需求,且台北市政府積極接洽該署提供適宜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供其規劃,因「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規定,係以種植花草樹木(僅供大眾觀賞,不得採收利用)及整理維護環境為限,種植蔬果並非規定用途。經該署洽台北市政府瞭解田園基地之操作及設置方式後,報經財政部2019年1月21日同意得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面積200平方公尺(含)以下之國有非公用公共設施用地供設置田園基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學校於受託管理後應注意水土保持、不得設置種植作物生產用途(如簡易溫室、瓜豆棚)以外之棚架,且不得供作收益或營利之行為(但出產物扣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之管理投入成本後,所餘收益捐作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