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提醒 不動產移轉網路申報查欠後撤銷,已繳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新聞摘要
  • 稅務提醒 不動產移轉網路申報查欠後撤銷,已繳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依規定於申報時貼足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不動產移轉契約尚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完成前,於網路申報查欠後,因故無法履行契約致案件撤銷,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時應慎重,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致損失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