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注意 營建污染少,利己又利民(圖:基隆市政府)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建商注意 營建污染少,利己又利民(圖:基隆市政府)
新聞摘要
  • 建商注意 營建污染少,利己又利民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懸浮微粒容易附著致癌物質,影響國人健康,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於1975年5月23日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針對營建工程污染行為,於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下罰鍰。
 
小明為基隆市某建築工程之工地主任,因未落實車行路徑污染防制措施,導致車輛於舖面作業時,產生塵土飛揚之情形,而遭環保局以錄影、拍照方式採證,並對現場人員進行告發處分及要求立即改善。當下小明提出異議,認為營建工程人員未同意環保局進行污染查核,無權進行稽查處分。針對小明提出之異議,環保局現場查核乃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1項及第3項相關規定,環保局查核人員有稽查營建工程防制措施之權限,且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行為。
 
針對營建工程業主、承包商污染行為,環保局採輔導與告發併行之方式,對於污染行為絕不姑息。針對輔導污染改善,本年度將舉辦營建工程污染防制宣導會,邀請基隆市營建工程業主、承包商參加,藉由宣導會改善營建工程污染情形,落實相關防制措施,避免影響市民健康。環保局呼籲,營建工程施作時應遵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勿貪圖便宜行事致有污染情形產生,營建工程相關單位應共同肩負環境保護之責,方能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