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不動產,應於規定期間內據實申報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個人出售不動產,應於規定期間內據實申報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新聞摘要
  • 個人出售不動產,應於規定期間內據實申報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MyGoNew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應注意屬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之舊制,抑或屬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並應按交易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額,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於2016年1月1日起出售屬2014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或出售屬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不論計算結果是否有所得,皆應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有應納稅額者,應自行繳納,不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此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倘非屬上述新制課稅範圍,即按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課稅,在舊制規定下,出售土地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僅房屋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因新制、舊制課稅範圍、課稅所得計算、稅率及申報方式均不同(詳出售房屋、土地之新舊制規定比較表),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又不論適用新制還是舊制,皆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申報繳稅,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