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取得房屋未繳契稅即辦妥產權變更登記 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喔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向法院標購取得房屋未繳契稅即辦妥產權變更登記 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喔
新聞摘要
  • 向法院標購取得房屋未繳契稅即辦妥產權變更登記 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喔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屬買賣之一種,依契稅條例第11條及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如未依規定申報,而有匿報或短報之情事,經本處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處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徵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而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一旦被查獲或經人檢舉將會被補稅及處罰,那可就得不償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