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社區、大樓的保全公司合法嗎?

你家社區、大樓的保全公司合法嗎?

【MyGoNews編輯部/綜合報導】房價居高不下,近年來新建大樓、社區如雨後春筍般在臺北縣各地出現,怎樣選擇合法的保全公司,以保障社區安全是民眾面臨的新課題。

保全業法於民國80年制定公布以來,曾於92年元月修正部分條文,以台北縣為例,目前保全公司已超過90家,從業人員超過1萬4千人,保全業務性質與社會治安、民眾生命、財產權益影響深遠,且保全人員工作性質非常特殊,須有特殊之安全裝備及設備,因保全業務特性及工作性質與重大公益有密切相關,故當初立法即將保全業列為特許營業,須經內政部許可之保全公司才可經營保全業務。

除了申請設立保全公司核可外,保全公司僱用保全人員之前,須依保全業法規定,將名冊送當地警察機關審查,經審查合格才能僱用;另保全人員也要依規定施予1週以上職前專業訓練,及每個月4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此等規定都是為了保障民眾權益,讓民眾能僱用品質較佳、有專業訓練的保全人員。
 


依據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網頁公布,臺北縣已輔導報備成立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有5,657件,這些大樓、社區大部分有聘僱門禁管理人員,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呼籲臺北縣各社區或公司,在僱用保全公司時,應選擇經內政部許可的合法保全公司,對於維護社區民眾或公司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較有保障可言。

保全業法明訂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等均屬保全業務。我國社區管理維護實務上,常有將保全業務委託給非保全公司之樓管業者或物業管理公司來辦理,惟依保全業法第19條規定:「未經許可或已經撤銷許可而仍經營保全業務者,應勒令歇業,並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若非保全公司經營保全業務者,實已違反保全業法的規定。另有非保全公司之樓管業者或物業公司承攬社區保全業務後,又轉委任給合法的保全公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認為在此情況下,保全公司亦須再與社區訂立書面契約,因保全業法第12條規定:「保全業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應訂立書面契約」,保全業者受任辦理保全業務須與客戶訂立書面契約,不得以「共同受託」方式,將保全業之「門禁管制」及樓管業之「清潔維護、設備維修」二者屬性不同之契約混同訂定,以保障消費民眾權益,及杜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