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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土地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新聞摘要
  • 「交換」土地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接獲民眾李先生電話詢問,「交換」土地是否可申請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換」視同「買賣」,因此土地稅法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曾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交換的土地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部分,且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在交換的前一年,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即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