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無法免徵土地增值稅,申請復查以保障權益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無法免徵土地增值稅,申請復查以保障權益
新聞摘要
  • 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無法免徵土地增值稅,申請復查以保障權益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因應大法官779號解釋,財政部於2020年9月9日預告修正「土地稅法」草案,定明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修法完成前,民眾移轉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依現行土地稅法的規定,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才可以辦理過戶登記。為保障民眾的權益,民眾可先申請復查,使案件處於「未確定」狀態,等到未來修法完成,即可適用修正後規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從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止,該局共受理類此復查案283件,稅額9,731萬元,為全國之冠。這是因為桃園市正進行航空城區段徵收計畫,在2020年11月9日公告徵收前,該範圍內非都市土地移轉頻繁所致。復查案中交通用地整筆土地供道路使用占比40%,停車場使用占51%。
 
稅務局又說,依據財政部預告之修法草案,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不限於大法官779號解釋之交通用地,還包括水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只要是供公共設施使用,如供道路、排水渠道或學校等使用,都可以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若想適用新的法令規定,必須在收到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稽徵機關將予以列管,俟修法完成後,適用修正後規定。如果逾法定期限未申請復查者,即屬核課確定案件,日後即使修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也無法適用,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專區服務/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專區查詢
(網址: https://tytax.tycg.gov.tw/home.jspid=491&parentpath=0,82),並提供復查申請書範例供參考,亦可撥打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