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完竣土地如何申請免徵地價稅?

公共設施完竣土地如何申請免徵地價稅?

【MyGoNews編輯部/綜合報導】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接獲稅捐處公文,對其所有原課徵田賦之土地,因公共設施已完竣應改課徵地價稅,感到疑惑不解,紛紛向稅捐處詢問是否有免徵地價稅之適用?該處表示,公共設施完竣並非改課地價稅之絕對條件,民眾所有土地若符合下列規定,可申請課徵田賦或免徵地價稅,即:

(1) 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依法限制建築、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該處進一步表示,民眾所有之土地若有建築物且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可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民眾,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申請課徵田賦者,當年度申請經核准即自當年度起課徵田賦。

如係符合以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或符合減免地價稅規定者,請依土地稅法第41條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9年9月22日前(該日適逢中秋節假日,順延至99年9月23日截止)提出申請,自99年度即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在99年9月24日以後申請經核符合減免規定者,亦僅能自100年起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