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轉列管受贈農地,追繳贈與稅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受贈人分別共有,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倘受贈人之一欲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如該受贈人可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或已就出售部分依法分割,國稅局得僅就其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民眾的問題,其子受贈農地部分,該農地如已依法分割或提出全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國稅局將僅就其子所移轉持分追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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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繳遺產稅非全體同意,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
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歷年各年齡級距之女性納稅人占比雖均較男性低,惟隨女性工作年資、所得提高及財富累積等因素影響,30歲以上年齡層之女性占比逐漸提高,2023年65歲以上女性占比更接近5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