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申報遺產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申報遺產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免課徵贈與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惟贈與人如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該財產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20年7月贈與配偶乙君台北市松山區土地1筆,公告現值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移轉登記於配偶乙君名下。甲君於2021年5月過世時,贈與配偶之土地已增值,2021年公告現值為1,350萬元,該地雖不在被繼承人名下,仍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告現值 1,350萬元,與被繼承人其他遺產合併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宜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財產移轉情形,以正確申報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