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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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稅務!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但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應報繳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來電詢問,想在兒子成家前幫忙出資並以兒子名義蓋房子,請問要繳納契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建造執照起造人為子女,如果實際上購買房屋建材及支付建商之工程款等均由父母支付,因已發生實質贈與行為,應由起造人在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