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土地辦妥移轉登記後解約返還,除應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予退還!
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土地,事後經雙方合意解除原買賣契約,賣方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得退還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土地,事後經雙方合意解除原買賣契約,賣方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得退還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已經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的土地,因故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以退還嗎?
 
稅務局說明,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辦妥移轉登記後,事後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賣方的義務,而此返還土地的移轉行為,乃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應由雙方持解除契約協議書等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於繳清稅款後,才可以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土地,事後經雙方合意解除原買賣契約,賣方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得退還,所以民眾在進行不動產移轉時,千萬要小心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