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自保!3項房屋稅、土地稅注意事項

【MyGoNews編輯部/綜合報導】房屋稅、土地稅的開徵有很多應該注意事項,有時候,稍不留意就會喪失應該有的基本權益,所以,唯有弄清楚相關的稅務常識,才不致於受到損失,以下整理3項房屋稅、土地稅必須注意的原則,供讀者參考。

(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以提出申請為前題

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且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土地仍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於開徵期40日前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地價稅,才可享受千分之2之優惠稅率。

稅務機關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地價稅如欲享受特別稅率,必須於開徵期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得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已核定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惟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稅務機關特別提醒義務人,如您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2)土地合併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物權狀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機關進一步說明,某甲原擁有A地號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後又購置鄰地B地號,出售前將B地號土地合併至A地號土地,惟B地號土地合併前,非建物權狀或建築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之房屋坐落基地號,亦非供主建物出入通道使用之土地,雖出售前已合併成為A地號土地,該部分土地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機關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但地上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權狀,可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表,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3)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規定

稅務機關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如果土地重劃後發生繼承行為,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則不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規定。

稅務機關進一步表示,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是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且繼承取得之土地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負已獲減輕,故「繼承」也屬於移轉發生原因之一。

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非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