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宅

捷運宅便捷性引發不少日租套房產品出現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日租套房」興起後,部分民眾反映日租套房進駐大樓缺乏管理,恐將影響居住品質,成為治安死角。行政院已由相關部會研擬管理及處罰規定,未來查獲日租套房建物所有權人未經核准而經營,可罰6~30萬元,並得連續處罰。

交通部觀光局已邀集相關部會、縣市政府及旅館業者等開會研商,經討論初步界定,有關日租型套房與旅館業區別,參考「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定義:「不動產租售業,凡從事自有不動產之買賣及不動產租賃之行業均屬之」、「短期住宿服務業,凡從事以日或週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等行業均屬之,如旅館、旅社、民宿等;以月或年為基礎,不提供住宿服務之住宅出租應歸入6811細類不動產租售業」。

依「發展觀光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套房如以日租型態提供旅客住宿服務,即涉及經營旅館業務,屬非法旅館,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上開條例規定,予以裁處。惟日租型套房如符合旅館業設立條件,地方主管機關可輔導其合法經營旅館業務。據瞭解,目前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已針對日租型套房涉及經營旅館業務者進行裁處。

為防止日租套房業者逃漏稅,財政部已要求各地區國稅局每年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並加強查核未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及營業人有無短、漏報銷售額逃漏稅捐等違規情事;另亦將「加強輔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落實查定小規模營業人之銷售額及依規定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等項目,列為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的作業項目。

日租套房的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如有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或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等情事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得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此外,經查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消防機關已依現場實際情形及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質認定該場所,如為旅館,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第3目旅館用途,如為日租型套房,比照同標準第12條第2款第7目集合住宅、寄宿舍等用途,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