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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大賺已被稅捐機構盯上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部分建設公司結算申報全年案件,申報純益率雖高達20%以上,但課稅所得偏低甚或虧損,如是因為透過房地比不合理的安排,造成房屋售價偏低時,稅捐機構將加強查核以維租稅公平。

稅捐機構人士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又土地移轉過戶時,因只按公告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不需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以致業者往往壓低房屋售價,而提高土地價格,藉由安排不合理的房地比,造成出售房屋虧損或所得無幾,而出售土地所得大增情形。

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營利事業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其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的比例計算。

稅捐機構人士表示,所稱房屋款時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一.第22條第3項規定的時價參考資料。二.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三.銀行貸款評定的房屋款價格。四.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的成本價格,加上同業合理利潤估算的時價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六.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的售價。七.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局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八.依前述各項資料查得房地總價及土地時價所計算獲得的房屋售價。
 
建設公司結算申報案經依帳證查核後,如全年所得大賺,純益率很高,惟課稅所得虧損,造成原因如經發現有利用關係人買賣墊高土地成本,致土地售價遠高於抵押貸款的土地鑑價報告,或房屋售價低於建築工程造價,無加值繳納營業稅情事者,稅捐機構將依規定詳加查核調整房屋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