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進一步保障購屋者權益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2011年5月1日起即將實施「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並納入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內政部表示,經與相關單位及業者研商後,決定將「不動產開發信託」列為內政部同意的履約保證方式,同時確定「同業連帶擔保」的分級及擔保方式。

部長江宜樺強調「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實施後,將能有效遏止不肖建商捲款潛逃,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時對於不遵守相關規定的業者,將依據消保法第58條開罰,最高可罰新台幣150萬元。

「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履約保證方式分為兩大選項,由消費者擇一採行,包括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以及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例如「價金返還」、「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四種。

地政司指出,為了慎重起見,內政部曾三次邀請專家學者、相關產業公會及機關代表開會研商並獲得共識,決定將「不動產開發信託」做為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係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給某個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工程費用將由受託的金融機構依照工程進度覈實支付,專款專用。此一規定同時也要求建商與消費者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在簽約時應提供「不動產開發信託」的證明文件或影本給予買方。

至於「同業連帶擔保」的分級及擔保方式,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所謂「同業」的公司資格條件主要有四項,包括:
1.以不動產投資業於經濟部的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列有「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者,認定為同業公司。
2.連帶擔保的公司擔保方式,以不動產投資業當年度推案總樓地板面積2萬平方公尺以下由丙級連帶擔保;2萬至20萬平方公尺由乙級連帶擔保;20萬平方公尺以上由甲級連帶擔保。
3.至於丙、乙、甲級之認定,以設立年資、資本額及營業額為區分;丙級係指設立滿3年,資本額及營業總額新臺幣2億元以下者;乙級係指設立3年以上,資本額及營業總額新臺幣2億至20億元者;甲級係指設立6年以上,資本額及營業總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上者。至於其設立年資、資本額及營業額之計算,由不動產投資業者所屬之直轄市、縣(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認定之。
4.連帶擔保的不動產投資業者,最近5年內不得有退票及欠稅紀錄。且僅得擔保1個建案至取得使用執照後,始得再擔保其他建案。

 

內政部表示,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包括「價金返還」、「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四種,如果消費者選擇的是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只要從四種方案擇一即可。「價金返還」指的是由建商與金融機構簽訂保證契約,保證建商若未能如期交屋,將由金融機構如數返還消費者已繳納之價金。「價金信託」是由建商將消費者支付的預售屋價金交由金融機構信託,受託機構在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而「價金信託」與「不動產開發信託」最大的差別,前者信託的是消費者支付的預售屋價金,後者信託的則是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

另外,「同業連帶擔保」,係指兩個同等級之建商同業相互連帶擔保,若其中一家建商之預售屋建案無法完成交屋時,另外一家建商應無條件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公會連帶保證」由公會主導,由數家建商互相成立協定,若參加協定之建商,發生預售屋建案無法完成交屋之情況,其中之任何一家建商均應無條件完成本建案後交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