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

北市金華段國有地上權的富邦烏龍標單保證金擬只沒收294餘萬元保證金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富邦人壽投標國有財產局的北市金華段國有地地上權案的烏龍標單事件,國有財產局經過商議,擬只沒收294萬餘元保證金,而不完全把富邦人壽投錯標的8374餘萬元的保證金沒收。

國有財產局表示,鑒於所屬台灣北區辦事處公告的投標須知中已明定投標人應繳納保證金的計算方式為:金額按權利金底價10%計算,且公告內容載有保證金具體金額,參考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司法判決對政府辦理採購招標案件應退還溢繳押標金之規定,國產局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獲致初步共識,倘得標人放棄得標時,該局依招標文件規定金額予以沒收保證金,應屬合理。

國產局北區處2010年12月15日辦理99年度第一批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開標結果,第2標「台北市大安區金華段四小段205-2地號等5筆國有土地」,由富邦人壽以12億2222萬2000元得標後,富邦人壽即陳請退還所繳納的全部保證金8374萬2000元。國產局表示,富邦人壽參加投標所檢附資料,並無該標案投標須知第10點第4款規定投標無效之情事,且富邦人壽投標價為該標案的最高標,經北區處宣布得標,該標案係屬有效標。倘富邦人壽因故放棄得標,涉及該公司所繳保證金8374萬2000元應如何沒收問題,應回歸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國產局表示,該局辦理國有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規定投標人應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其性質是投標廠商擔保其踐行投標程序時願遵守投標須知規定,於得標後,必然履行契約,兼有防範投標人圍標或妨礙標售程序的作用,尚非定金性質。該案土地公告招標權利金底價為2944萬1855元,投標人應繳納的保證金為294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