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3年交易42戶 「經常性售屋」漏稅被追繳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國稅局現在不僅查核預售屋買賣是否漏報綜合所得稅,對於個人經常性銷售房屋也開始進行查核,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甲君未辦理營業登記,即陸續於2007、2008及2009年度出售房屋3戶、29戶及10 戶,連續3年共出售42戶房屋,經查獲予以補徵營業稅及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其所購買房屋,原欲申請設立產後護理之家,但因故無法設立,又逢銀行緊縮銀根,其無力負擔龐大房貸壓力,迫於無奈只好逐戶求售,純屬個人財產交易,並非以買賣不動產營利;但台北市國稅局審酌甲君連續3年共出售42戶房屋,顯然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重複性、繼續性的交易,不能與一般個人偶發性出售房屋,非繼續性的經濟活動等同視之,以其交易頻率審酌,已符合「持續」及「營利」的要件,難謂為一時性或偶發性的交易行為,應屬營業稅法規範的銷售行為。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無論是否獲利,皆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按時申報繳納營業稅。該局說明,財政部於2006年12月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個人售屋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或其他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情形之一者,自2008年1月1日起,即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台北市國稅局呼籲,個人經常以買進賣出賺取差價方式,從事房地產買賣者,應依規定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設立登記,於出售房屋時,依法報繳營業稅。如對辦理營業登記及相關課稅事宜存有疑義,亦應向稅捐單位洽詢,以免因漏報銷售額遭補稅外,另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