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監護人若未經法院許可,代受監護人(即早期所稱禁治產人)購買或處分不動產,都不生效力。

新竹市地政處提醒民眾,若有意替家中失智老人(禁治產人)處分不動產,務必先經過法院許可,才有效力。

【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家有失智老人,名下不動產該如何處理?新竹市府受理失智老人糾紛調處案例,但卻發現申請人並無法院許可處分證明文件。新竹市地政處提醒民眾,若有意替家中失智老人(禁治產人)處分不動產,務必先經過法院許可,才有效力。

有一共有土地所有人因不動產共有物分割爭議申請糾紛調處,新竹市地政處發現所附未會同申請人之戶籍資料記載其中一共有人為失智老人(即民法所稱受監護宣告之人),經探詢申請人瞭解對方確實臥病在床已喪失行為能力,因為無法取得法院同意處分的文件,想透過縣市政府設置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處理土地問題。

新竹市地政處表示,民眾如有共有土地分割爭議時,可先透過縣市政府設置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解決糾紛。然而共有物分割性質上仍屬於處分行為,依據現行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監護人若未經法院許可,代受監護人(即早期所稱禁治產人)購買或處分不動產,都不生效力。

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類似失智老人案件,仍不得違反現行法律規定,所以申請人仍須提出法院許可處分之證明文件才可以辦理糾紛調處,並無排除適用之規定。

新竹市地政處呼籲,由於民法2009年修正施行後,監護人已無權利得逕行處分受監護人財產,監護人如果想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記得一定要先向法院提出申請許可,以免延誤處分登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