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重購退稅,先購後售土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先購後售土地之退稅應特別注意係以土地所有權人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適用範圍。例如:李先生於2013年6月新購桃園市自用住宅用地,並於2014年2月出售原有八德市土地,出售前才由第三地遷入戶籍,因2013年6月新購桃園市土地時其八德市土地並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雖於出售前將戶籍遷入出售地,因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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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2年內賣屋又買屋,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如新、舊屋均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可申請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稅優惠。
國稅局表示,獨資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事務所、醫療院所等使用者,得列支該房屋(包括基地)供執行業務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為其執行業務之費用,惟不得列報執行業務租金支出。
提醒您!土地如符合以下條件者,請儘速於2023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就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歸屬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於2020年至2021年間遭戶政機關遷出,致2021年、2022年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把握2023年9月22日恢復自用稅率申請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前於簽訂購買契約後,另有協商折價或銷貨折讓,應以實際付款金額,即契約買賣總價款減除折價或銷貨折讓後的餘額,作為出售房地時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另外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2023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如有自用住宅用地、加油站用地、工業用地、寺廟用地、既成巷道及騎樓走廊地等,欲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根據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以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自住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屬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先購後售者,得於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免納贈與稅,贈與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房屋稅的課徵基礎是房屋評定現值,而房屋評定現值,其計算係依照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地段率綜合評定而來,所以樓層總數越高,房屋越新,地段越好,這種“高、富、帥”的房屋,它評定現值就會很高,繳納的房屋稅就會很可觀。
高雄市2023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2165筆、面積超過63公頃,土地公告現值約計新台幣36億,另建物有238棟,地政局呼籲,請民眾儘速申辦繼承登記,以免權益受損。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出售地之土增稅後,該重購土地將被列管5年,依規定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但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因屬不可抗力事由,可免追繳原退還之土增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