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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講一次!10大房市消費爭議事項,房仲須正確揭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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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講一次!10大房市消費爭議事項,房仲須正確揭露資訊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國人成家立業有土斯有財觀念深重,尤其在房價不斷高漲今日,買賣房屋成為國人投資置產重要工具,故而不動產交易熱絡,不動產經紀業四處林立。因此,不動產仲介消費糾紛近年仍係消費申訴案件之首,而其主因除消費者未能明瞭不動產委託買賣契約內容外,往往是不動產經紀業務人員未充分告知,或未揭露正確之不動產交易資訊,因此導致發生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以致不動產仲介消費爭 議糾紛發生頻繁。
 
日前有民眾向新北市府消保官申訴,表示其於2014年3月間透過某不動產仲介泰山加盟店(以下簡稱仲介業者),委託出賣房屋,但由於①仲介業者未主動提供近3個月地區成交行情、②未提供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間、③從中不當賺取差價及也未通知買賣已成交等情形;該民眾認為該仲介業者除違反上述規定外,房屋銷售價格也低於當地市場行情,因此拒絕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但該仲介業者出席表示,有關近3個月地區成交行情,業務員均有口頭告知,而物件成交係依申訴人委託底價之上價格且已通知已成交,但申訴人藉故拒絕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故該仲介業者要求申訴人必須支付仲介服務費用及退還買方斡旋金。本案經新北市府消保官召開消費爭議協商會議,但終因雙方意見差異甚鉅,本案最終消費爭議協商未能成立。
 
新北市府消保官表示,依本案申訴人主張仲介業者未主動提供近3個月地區成交行情,且未提供委託契約審閱期間及從中賺取不當差價等情形。依「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項記載,受託人於簽約前,應據實提供近3個月成交行情,供委託人訂定售價之參考。故該不動產仲介業應證明已告知或提供消費者近3個月地區成交行情(書面證明為妥)。
 
再依「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項記載,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3日,而由消費者簽認行使契約審閱權利。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故而仲介業者應依實際不動產買賣契約價金收取服務報酬(現行規定買賣雙方合計不得超過6%),而不宜在委託銷售價格契約書上記載以賣方實拿○萬元進行銷售或契約價格變更。本案事後雙方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將由法院為最後裁判。
 
新北市府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消費者與不動產仲介業間經常發生消費爭議事項,大都為①不動產仲介業未說明「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②委託銷售或要約契約不動產仲介業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間、③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仲介經紀人員或買方未簽章、④不動產仲介業不當賺取差價、⑤買賣標的改建、增建、加建及違建未告知而買方接獲買賣標的拆除通知、⑥車位情況型式事後發現不符、⑧買賣標的物發生漏水、⑨買賣標的為物海砂屋、⑩買賣標的是否為兇宅等事項爭議。
 
新北市府消保官特別呼籲消費者於委託買賣不動產時,須參考「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記載事項,作為簽訂委託買賣不動產契約時內容。另外新北市府主管機關地政局網站亦有登錄「消費者買賣房屋須知」相關資訊,可供消費者買賣房屋參考。藉以保障消費者自身權益,而可避免消費爭議發生,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公平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