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已繳納之契稅,不因嗣後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而可退還
新聞摘要
  • 買賣房屋已繳納之契稅,不因嗣後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而可退還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作成1件有關申請退還契稅事件之訴願決定。該決定指出,買賣雙方嗣後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之情形,尚不得據以主張退還已繳納之契稅。
 
該案係某民眾購買房屋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主張房屋有重大瑕疵而與出賣人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嗣該民眾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契稅,經該處審認契稅條例並無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得退還契稅之規定,且與例外應退還已繳納契稅之情形不符,乃否准其申請。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
 
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契稅條例並未明定得因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而退還已繳納之契稅,另依財政部201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0270號函釋意旨,房屋所有權移轉係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無效行為,或經法院調解買賣契約不存在、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解除契約等情形,原已繳納之契稅例外准予退還外,原則上不得退還。是本件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非屬於例外准予退還契稅之情形,於是作成訴願駁回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