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出售因合併或分割取得之不動產,注意奢侈稅計算持有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與B公司進行合併,合併基準日為2014年2月1日,A公司為存續公司,B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後A公司於同年3月1日移轉登記取得B公司之甲不動產。嗣A公司於同年10月1日處分甲不動產,倘B公司原取得甲不動產之日期為2013年11月1日,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應予課徵奢侈稅;倘B公司原取得甲不動產之日期為2009年2月1日,其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則非屬奢侈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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