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度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仍應記得申報繳納奢侈稅,以免受罰。
國稅局指出,2015年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土地,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規定之適用外,按奢侈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內並申報奢侈稅。
該局呼籲,民眾銷售奢侈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漏報繳奢侈稅,請儘速在未經查獲前自動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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