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違反奢侈稅繳的罰款,不得列為財產交易所減除項目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國稅局:違反奢侈稅繳的罰款,不得列為財產交易所減除項目
新聞摘要
  • 國稅局:違反奢侈稅繳的罰款,不得列為財產交易所減除項目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其性質係屬因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自房地買賣總價之差額中減除,惟奢侈稅之罰鍰,則不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2012年1月以總價1,000萬元(未區分房地各別價格)購買A房地,惟登記在乙君名下,1年內即以1,300萬元(未區分房地各別價格)立約銷售予丙君,經該局查獲係甲君利用乙君名義出售A房地,涉嫌逃漏奢侈稅,遂核處甲君出售A房地之奢侈稅195萬元,並處罰鍰487.5萬元。
 
甲君於當年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以買賣總價差額300萬元減除奢侈稅195萬元後,依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惟其罰鍰487.5萬元則不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房地所繳納之奢侈稅,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自房地買賣總價之差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