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代管委會支付公共水電費、保全等費用,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管委會,當心受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建設公司代管委會支付公共水電費、保全等費用,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管委會,當心受罰
新聞摘要
  • 建設公司代管委會支付公共水電費、保全等費用,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管委會,當心受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支付管委會應自行負擔之公共水電費、清潔費、保全等費用,並取得以建設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扣抵,建設公司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管委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交付與委託人,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課徵營業稅。建設公司代管委會支付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之費用,建設公司取得以自己名義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依規定開立以管委會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建設公司建案銷售情形時,發現該公司有申報扣抵開立品名為保全費、交通費、水電費之進項發票金額計1,500萬元,經進一步查核,該公司為某一建案之起造人,其前開取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發票,係代該建案之管委會支付管委會應自行負擔之公共水電費、清潔費、保全等費用,並取得以該公司為買受人名義之進項發票,作為扣抵銷項稅額。
 
查該公司於管委會成立後公共設施點交完成時,並未依規定將前開費用以管委會為買受人之名義開立銷項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獲該建設公司短漏報銷售額,並短漏開立統一發票,除了補徵營業稅75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如有代管委會支付公共水電費、保全等費用之情事,若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