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邦文化事業公司散發電子文宣,以其「設計家」節目與其他競爭同業節目為收視率比較不實罰20萬元。
新聞摘要
  • 城邦文化事業公司散發電子文宣,以其「設計家」節目與其他競爭同業節目為收視率比較不實罰20萬元。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16年6月8日第1283次委員會議通過,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邦公司)散發電子文宣,以其「設計家」節目與其他競爭同業節目為收視率比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城邦公司向其「設計家」節目會員及室內設計師寄發電子報,其內容將該公司「設計家」節目與其他競爭同業之同類節目為收視率比較,並宣稱「設計家第一雙冠王」、「三台收視率加總贏過○○四台加總」、「設計家連續三周收視勇奪第一」、「設計家週週收視勇奪第一」等語。惟查該等廣告僅選擇競爭對手節目於部分頻道播出之收視率與其「設計家」節目相比較,致未能完整呈現各節目收視率情況,且部分廣告所載節目播出同期,其未揭露之競爭對手節目收視率加總或平均,並未低於城邦公司之「設計家」節目。
 
於此情況下,該等廣告整體表示,不僅無助於提供交易相對人正確資訊,反有使交易相對人陷於誤認而為錯誤之交易決定,並對競爭同業造成不公平比較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電視節目收視率調查結果,除提供資訊予業主製播節目參考,藉以提升對觀眾之服務外,同時並幫助廠商對廣告行銷為有效之分配與投資,因此,電視收視率之公布對於相關事業乃具有招徠之宣傳效果。故而,事業以節目收視率為行銷宣傳時,當就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為交易決定之相關重要交易資訊妥為揭露,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否則將使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交易決定,損害交易相對人及競爭同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