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雖停止課徵,但2015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銷售契約出售不動產,仍應自行檢視是否應申報繳稅
新聞摘要
  • 奢侈稅雖停止課徵,但2015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銷售契約出售不動產,仍應自行檢視是否應申報繳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民眾如果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訂立銷售契約出售不動產,不論其取得時間及取得方式為何,都不用再課徵奢侈稅了,惟需注意是否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另如果訂立銷售契約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仍應自行檢視是否應申報繳納奢侈稅。
 
國稅局近一步說明:假設某甲於2014年買進1筆不動產,在2015年12月31日前訂立銷售契約出售,依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其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即屬奢侈稅課稅範圍,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課徵奢侈稅外,應自行依規定申報繳納應納稅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不動產訂立銷售契約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就奢侈稅而言將會有不同結果,要特別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