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備份 夫妻分居如何分單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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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筆記備份 夫妻分居如何分單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夫妻感情不睦分居但不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者,如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須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又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另附申請書,國稅局會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申請分單計稅者,如其所申報之扶養親屬無重複時,依夫妻各按單身身分分別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依法減除列報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及妻之應納稅額;惟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如有重複者,則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及妻之應納稅額。再以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按夫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比例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及按妻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比例計算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與妻育有2名子女,因感情不睦,於申報時勾選夫妻分居,並申請分別開單計稅。因甲君及妻分別列報之受扶養親屬子女2人重複,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親屬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依夫妻各按單身身分分別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1,000,000(Y1)、900,000(Y2),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分別核算甲君之應納稅額47,240元【t1:(1,000,000元-免稅額85,000元-標準扣除額9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000元)x稅率12%-累進差額36,400元】及妻之應納稅額35,240元【t2:(900,000元-免稅額85,000元-標準扣除額9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000元)x稅率12%-累進差額36,400元】,再以歸戶合併後之全部應納稅額67,890元(已採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方式計算稅額)按分別核算應納稅額之比率計算。本件經按甲君應納稅額47,240元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82,480元(47,240元+35,240元)比例計算,減除其扣繳及可扣抵稅額20,000元與自繳稅款6,840元後,向甲君發單補徵稅額計12,044元【67,890元x47,240元/82,480元-20,000元-6,840元】。妻應納稅額35,240元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82,480元(47,240元+35,240元)比例計算,減除其扣繳及可扣抵稅額18,000元與自繳稅款3,350元後,向妻發單補徵稅額計7,656元【67,890元x35,240元/82,480元-18,000元-3,350元】。
 
該局又說,夫妻分居如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方能分開申報,其認定標準如下:屬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同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或屬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非屬前揭情形之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