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以房屋所有權人等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之房屋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綜所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以房屋所有權人等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之房屋
新聞摘要
  • 綜所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以房屋所有權人等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之房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也可以適用。又財政部1987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解釋,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於2015年10月出售其台中市北區舊有房屋,經核有財產交易所得3,500,000元,甲君主張其前於2014年11月已購入台中市西屯區新房屋,且購入新房屋價額高於出售舊房屋價額,申請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惟經查甲君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等,未於出售之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則甲君原有之舊房屋,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所以甲君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經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業已確定。
 
該局籲請民眾注意,申請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除於售屋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外,尚須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原出售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倘於購買後2年內出售舊房屋者也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