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起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之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筆記起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之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新聞摘要
  • 筆記起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之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不計入贈與總額,另依同法第22條,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該局指出,適用子女婚嫁贈與之時點,係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認定為婚嫁之贈與。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夫妻甲、乙君的女兒於2017年10月10日登記結婚,甲君於2017年6月贈與360萬元給女兒,乙君於2017年8月贈與300萬給女兒,父母各自主張其中100萬元為婚嫁贈與,再扣除當年度的免稅額220萬元,甲君需繳納贈與稅4萬元,即(360萬元-100萬元-220萬元)*10%;乙君之贈與金額尚在免稅額度內,故無須繳納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