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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區分所有建物申辦測量登記應檢附「專共有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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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知識 區分所有建物申辦測量登記應檢附「專共有圖說」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建物「大公」、「小公」、「專有」?如何分配?所謂「大公」、「小公」為建築實務上,對於公共設施常用之說法。一般而言,「大公」係指如地下防空避難室、管理員室、門廳、發電機室、水箱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之公共設施;「小公」係指如每一層樓的電(樓)梯間、通道、走道等,由同一樓層住戶共同使用之公共設施;另「專有」係指建物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 的而言。按規定,區分所有建物申辦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範圍之「專共有圖說」(即大公、小公、專有等圖說),作為地政事務所辦理之依據喔!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黃美娟主任表示,依內政部2014年3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699號函規定暨2016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規定,建物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檢附標示「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以及再區分出「全部共有及部分共有」之詳細範圍圖說(即專共有圖說),而地所於受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將依申請人檢附經新北市主管建築機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備之該「專共有圖說」辦理;惟若該圖說共有部分未區分為全部或部分共有範圍時,則予認定為全部共有,反之如共有部分已明確區分為全 部或部分共有範圍時,則會依該圖說標示範圍,將全部共有或部分共有分別編列建號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黃美娟進一步表示,地所受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審查時,倘有發現使照竣工平面圖或「專共有圖說」內容不符或錯誤時,將會通知申請人釐清,如有涉變更、更正或備查必要時,應由申請人委請原建築師向新北市建管機關申請。所以為保障申請人(起造人)等權益,以及避免日後房屋交易糾紛,起造人應依規定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標示完整明確之「專共有圖說」,並於申辦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按規定檢附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備之「專共有圖說」,以為地所辦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