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新聞摘要
  •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於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等情事,如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前揭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將可能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於2017年2月1日死亡,甲君於2016年5月21日分別贈與其子乙君及丙君現金各2,000,000元,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漏未將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之現金合計4,000,000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除補徵應納稅額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裁處罰鍰。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有關視為遺產之贈與的相關規定,避免因不諳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