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未辦繼承登記,繼承人可依潛在應有持分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土地未辦繼承登記,繼承人可依潛在應有持分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
新聞摘要
  • 土地未辦繼承登記,繼承人可依潛在應有持分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之要件,得依同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開始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除非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土地縱未辦理繼承登記,在分割遺產前,全體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各繼承人均應連帶負有繳納地價稅之義務。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因課稅主體已有不同,仍會被改課為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向繼承人發單。繼承人如符合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且其地上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於符合年度9月22日以前,可依所有潛在繼承應有權利部分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