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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契稅條例規定,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取得建物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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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大樓地下停車位交換,契稅徵免大不同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劉小姐來電詢問,想跟同棟大樓的住戶交換地下停車位,是否要課徵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取得建物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停車位移轉時買受人即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但如果是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的停車位,為便利當事人區分及管理,經編號登記後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而權利範圍(持分)不變時,非屬所有權的移轉,免申報繳納契稅,可直接到地政機關辦理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至於停車位互為調換後所有權持分比率變更時,則應由持分增加者就增加的部分申報繳納6%的買賣或贈與契稅。
 
稅務局補充說明,上述免申報契稅的情形,僅限於互換的停車位在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如為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的停車位互換,則不是單純的停車位編號變更而已,已涉及所有權的移轉變更登記,交換人應各就權利價值等值部分課徵2%的交換契稅,權利價值差額部分則要課徵6%的買賣或贈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