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之星」拍定 「真豪宅」市場吃定心丸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消費者基金會針對奢侈稅提出3項漏洞,希望立法院審議時,能將這3項漏洞堵住,包括:農舍買賣、預售屋轉讓行為應納入課稅,以及持有建物不課稅應延長為3年。

 一、農舍買賣應納入課稅
依草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特種貨物項目為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因此,「非都市土地」就被排除在外,但目前無論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均已實施申請建築執照之管理,沒理由在「奢侈稅」中排除非都市土地。此外,農舍被作為炒作標的,更是時有所聞,不論是集村農舍還是散村農舍,有些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興建的農舍,雖為農舍,實際上卻是價值不斐的別墅,更是投機行為的溫床,故土地部分不宜限縮,宜擴大為全部土地及建築物,以健全房屋市場。

二、預售屋的投資客轉讓行為亦應納入課稅
依草案第三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也就是說,買賣房地須以要繳奢侈稅,是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之日起算,換句話說,如果買預售屋,在建商完成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前,就轉讓他人,即無須課徵奢侈稅,等於替廣大投資客開了一扇窗。
 


消基會表示,實際上,投資客購買預售屋,在施工期間或建築物即將完工之際,即行轉手者非常普遍,甚至與建商協議,投資客所簽的契約同意以銷貨退回解除契約方式處理,又由新承買人與建商重新訂約,如此方式,一毛錢稅捐也沒有,建商有協助逃漏稅之虞,立法亦應納入考量。如此利用短期交易規避稅捐的行為,政府不應放任不管,消基會建議本項應增列但書規定「購買第五條第七款之特種貨物(即預售屋),於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轉讓者,其起算日自轉讓契約簽訂日起算。」

三、持有期間應延為三年、稅率宜再細分
台灣現行土地及房屋短期交易稅負偏低,甚或免稅,此一現象存在已久,而此次「奢侈稅」行政院版草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為課稅項目,較諸新加坡的「四」年,似有「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之嫌,故建議將持有期間宜延長為「三年」,始能遏止投機。

又本項特別稅既然是為導正交易歪風而立法,以新加坡為例,其相關條文持有期間定為四年,我國只設二年,且第五條設有十種例外,似有聊備一格之嫌,故消基會建議延長期間至少應為三年,且第七條之稅率部分,亦應調整,即一年以內移轉稅率15%、二年以內移轉稅率10%,加增三年以內移轉稅率5%,始能收遏止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