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申報奢侈稅,經查得應予補稅及處罰。
新聞摘要
  • 未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查得應予補稅及處罰。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查得某甲名下不只一戶房地,卻將其中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出售,未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予補稅處罰,某甲則以其名下房地係於不知情下遭某乙盜用相關印鑑證明文件出售,已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承諾願先行補稅,請該局減輕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選案查核,查得某甲出售轄內房地,價額約700餘萬元,未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查某甲與某乙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某乙同意以其原有房地抵償債務,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某甲,嗣後某甲將該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出售予某丙,未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該局查得應予補稅及處罰。

惟某甲主張其名下房地係不知情,而遭某乙盜用相關印鑑等證明文件出售,而某乙則以該房地移轉係擔保債務而借名登記予某甲。該房地究係遭盜賣,抑或為借名登記而經濟實質為某乙所享有,甲、乙雙方皆未能提出確實證據,且某甲係於該局查核後才向地方法院提起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某甲已承諾先行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借名登記雖為民間買賣房地之登記方式之一,然有被冒名移轉之風險,又若以借名登記作為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買賣而意圖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者,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將處三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