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解除契約非屬奢侈稅條例應課稅銷售行為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合意解除契約非屬奢侈稅條例應課稅銷售行為
新聞摘要
  • 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奢侈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買賣不動產經買賣雙方雖完成交易程序,但雙方後來合意解除契約,財政部新解釋為這類銷售行為奢侈稅非屬奢侈稅規定應課稅,但從2012年8月31日才適用該規定。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買賣不動產合意解約,返還不動產行為是否課徵特銷稅疑義,經財政部2012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函釋發布以後,確定不動產經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自該函釋發布日後始辦竣返還移轉登記之案件適用。

該局另補充說明,依該函釋規定,解約後賣方嗣後欲再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提醒民眾注意有關規定,以免誤解該函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