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空間如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其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及其計算方式。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停車空間如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其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及其計算方式。
新聞摘要
  • 停車空間如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其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及其計算方式。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近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項目態樣繁多,個別建案所設計規劃共有部分之內容、位置及範圍均不盡相同。為積極處理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停車場之登記面積及公共設施比例持分事宜,並考量行政機關介入當事人私權約定內容,恐違反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等法律規定,在相關法令未修正前,為提供消費者更公開及透明資訊,內政部將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增列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三點,以為因應。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停車空間面積應列明計算方式。
二、停車空間如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內政部表示,為提供消費者更公開及透明資訊,法定停車空間、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如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其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及其計算方式,茸增列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文字,原第二目順移,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所謂停車空間係指車位、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
 
修正後的條文為:
 
(三) 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__,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_號之停車空間計__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_號車位_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_公尺,寬__公尺,高__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__坪),其面積應列明計算方式
2、前款停車空間如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