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尊親屬」與「未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之差,小心被課奢侈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直系尊親屬」與「未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之差,小心被課奢侈稅
新聞摘要
  • 「直系尊親屬」與「未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之差,小心被課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1年11月1日因買賣取得坐落於高雄市三民區之房屋及土地,嗣於2012年3月30日以9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持有未滿1年),其持有期間僅由母親丙君設籍該屋,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惟甲君主張出售時經仲介及地政士保證無奢侈稅課稅問題,故未依規定申報奢侈稅,案經該局查獲予以補徵稅額135萬元(稅率15%),並裁處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如果持有期間僅由母親(直系尊親屬)設籍,並不符合「未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之規定,故無法排除課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銷售持有未滿2年且持有期間僅由直系尊親屬設籍之房地時,應依特銷稅條例規定報繳奢侈稅,以免漏報被查獲而補稅及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