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新違章建築將依法執行強制拆除,如制止不從將移送法辦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施工中新違章建築將依法執行強制拆除,如制止不從將移送法辦
新聞摘要
  • 施工中新違章建築將依法執行強制拆除,如制止不從將移送法辦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2013年12月2日有媒體報載「大里區益民路二段違章建築檢舉5年拆2牆,違建出租無法度」,台中市府都市發展局對此澄清,此建築物於2009年1月間領得5層建築物使用執照後,於屋前法定空地增建5層,經原台中縣政府於2009年4月查報認定為違章建築物,並開立違章建築物拆除通知單通知拆除在案,按規定予以分類分期列管拆除,但「限於經費、人力,未能完成拆除」。
 
都發局指出,依據中央所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規定,2012年11月已公告全市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為2011年4月20日,針對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由都市發展局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因此大里區益民路二段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按規定予以分類分期列管拆除。
 
另外,都市發展局為有效遏阻新違章建築之產生,將採取即報即拆的斷然措施。凡施工中新違建一經查報認定為實質違章建築,即違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規定無法補辦建築執照者,隨即於2日內派員強制拆除其中「一部分」,並同時勒令違建人立即停工,通知違建人負責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完畢。
 
且經過民眾檢舉、區公所查報員或都發局派員複查發現有復工情形,即視為非法復工制止不從,將逕依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移送法辦。
 
據統計2010年至2013年11月底,違建人違反建築法第93條規定,經都發局移送法辦並經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共計37案,都發局請民眾遵守法令,切勿加蓋違建,以免觸犯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