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產,雖未辦竣戶籍登記,即使出售虧損,不因而免除課奢侈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產,雖未辦竣戶籍登記,即使出售虧損,不因而免除課奢侈稅。
新聞摘要
  • 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產,雖未辦竣戶籍登記,即使出售虧損,不因而免除課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於查核不動產出售之奢侈稅時,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1年10月20日購入1筆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甲君未婚,惟未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嗣於2012年2月29日將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簽約出售予乙君。甲君主張本次出售房地之交易行為實為虧損,實質上非為投資行為,理應毋需課徵奢侈稅。
 
按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非屬本條規定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另本條例第8條規定課稅稅基: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依此,出售損失並非本條例排除課稅要件之一,甲君持有房地期間未屆2年,且未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即屬奢侈稅課稅範圍,依規定應申報繳納奢侈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買賣不動產時應特別注意不動產持有期間(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凡持有期間在2年內符合應課徵奢侈稅規定之房屋、土地,於銷售時應依奢侈稅條例規定申報,以免漏報被查獲而補稅及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