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嚇阻違規興建住宅,工業區外亦強制繳交保證金,並於建物登記謄本註記「不得作為住宅使用」方式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為嚇阻違規興建住宅,工業區外亦強制繳交保證金,並於建物登記謄本註記「不得作為住宅使用」方式
新聞摘要
  • 為嚇阻違規興建住宅,工業區外亦強制繳交保證金,並於建物登記謄本註記「不得作為住宅使用」方式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於2010年1月1日已發布「台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規定工業區不作工廠使用單元,規模小於300㎡以下者,須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為了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止不法建商將不得為住宅使用地區開發作為住宅使用,再於2014年2月7日發布「台北市不得為住宅使用地區申請建築許可處理原則」,並將於2014年3月1日正式實施,該原則除原已規範之工業區外,更進一步擴大將都市計畫規定不准許作住宅之使用分區納入管制,以繳交保證金並於建物登記謄本註記「不得作為住宅使用」方式,加強扼阻違規興建住宅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
 
建管處指出,台北市並非只有工業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例如大彎、內湖五期等區域原都市計畫規定應為商業區或辦公服務區,均不准作為住宅使用,此次擴大的管制範圍包含了6個地區;避免部分建商將建案以住宅格局銷售,並提供不完整資訊誤導消費者購置,除破壞都市計畫規劃原意之外,亦造成房地產交易不公的現象。
 
建管處處長張剛維指出,新規定要求擴大之管制範圍內新建案,只要單戶面積小於600㎡,一律於領取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並規定保證金退還年限為6年,如領得使用執照後,一旦申請合法使用,經勘查屬實或於6年期限內未違規作住宅使用,就會無息退還,不會影響合法使用者權益。為確保消費者獲取正確資訊,亦要求建商申請使用執照前應檢附告知承買戶不得作為住宅之紀錄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