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持有2戶,如欲出售其中1戶者,請留意奢侈稅第5條第2款規定,以免受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共持有2戶,如欲出售其中1戶者,請留意奢侈稅第5條第2款規定,以免受罰
新聞摘要
  • 共持有2戶,如欲出售其中1戶者,請留意奢侈稅第5條第2款規定,以免受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婚前夫妻僅一方名下有不動產1戶,婚後又共同購買供自住使用之新屋1戶,嗣經討論想出售婚前取得之房地,是否需要繳交奢侈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若夫妻婚前僅一方名下有1戶房地,婚後又購買新屋1戶,則夫妻名下共持有2戶房地,此時出售婚前所有之房地(買新賣舊),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款前段規定,應自婚後購買之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且符合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則無需繳納奢侈稅。該分局特別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應特別留意法令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及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