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至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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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至9月22日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稅捐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就只能從次年開始適用。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是10‰至55‰,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二者相差至少4倍,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為:
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
3.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
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因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屬於優惠稅率,必須符合要件並申請核准才能適用,且地價稅是以當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如有新購房地或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務必把握期限,在9月22日前向房地所在之稅捐處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處提醒民眾,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未供營業、出租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仍有任何1人保留在原戶籍內未全部遷出,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前述設籍者之戶籍全部遷出,縱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且應於戶籍遷出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經查獲而遭補徵差額稅款,還可能被處罰鍰;或戶籍遷出後於2014年9月22日前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再辦竣戶籍登記者,亦應於2014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稅捐機關重新提出申請,2014年度地價稅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