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房地時銷售額「從高認定」
國稅局說明:建設公司出資與地主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屋及土地時,其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按該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主如為個人者,土地價款部分可開立收據,房屋價款部分,建設公司應按銷項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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