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備份!由他人出資建造房屋,取得人應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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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務備份!由他人出資建造房屋,取得人應報繳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興建房屋縱為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或係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方式承受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如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無論其是屬買賣、交換、或贈與,依實質課稅原則,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例如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或由地主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係以土地交換房屋)、或由父母出資以子女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贈與)等情形,則各起造人等均應按適用契約種類申報繳納契稅。
 
稅捐機關提醒如有上述非以自有資金興建房屋而取得使用執照之起造人,請儘速於期限內報繳契稅,以免經人舉發或被該局查獲後,須追補本稅及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