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600萬元,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既於被繼承人A君生前贈與生存配偶,非屬遺產,免納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導致漏報該財產而遭受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清楚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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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繳遺產稅非全體同意,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
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歷年各年齡級距之女性納稅人占比雖均較男性低,惟隨女性工作年資、所得提高及財富累積等因素影響,30歲以上年齡層之女性占比逐漸提高,2023年65歲以上女性占比更接近5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