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仍應記得申報繳納奢侈稅,以免受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2015年度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仍應記得申報繳納奢侈稅,以免受罰。
新聞摘要
  • 2015年度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仍應記得申報繳納奢侈稅,以免受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政府為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將自2016年1月1日起,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房屋、土地,停止課徵奢侈稅,改按房地合一稅制課徵。
 
國稅局指出,2015年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土地,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規定之適用外,按奢侈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內並申報奢侈稅。
 
該局呼籲,民眾銷售奢侈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漏報繳奢侈稅,請儘速在未經查獲前自動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